運送人或保管人,於所運送或保管之物,因法 律賠償責任關係而具有保險利益。
民法第 622 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民法第 631 條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
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
責。
106. 運送人或保管人,於所運送或保管之物,因何種關係而具有保險利益 (A)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