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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下列何者為訴狀宜記載之事實?
(A)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B)當事人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D)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Ming Yang 國一下 (2014/12/03)
ABC為"應"記載事.....看完整詳解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10/15)

(A)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X;應表明)
(B)當事人(X;應表明)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X;應表明)
(D)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O;宜記載)

民事訴訟法 第 244 條 (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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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綠谷出久 大三上 (2019/09/12)

題目第一次看不太懂

而是刪去A、B、C

剩D不應表明,答對了..

6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3)
第 244 條
起訴,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11 下列何者為訴狀宜記載之事實? (A)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B)當事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