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符合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屆齡退休的規定?
(A)任職滿 25 年
(B)任職滿 5 年以上,且年滿 65 歲
(C)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 3 年
(D)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且年滿 55 歲
統計: A(968), B(3960), C(145), D(700), E(0) #2332093
詳解 (共 9 筆)
自願退休
1. 任職滿5年,年滿60歲。
2. 任職滿25年。
屆齡退休
1. 任職5年,滿65歲
2. (危勞降齡)任職5年,得降為55歲
補充2020/06/04最佳解關於"自願退休"的說法,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8條,該條是"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的自願退休情形。
而一般公務人員在沒有"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辦理精簡"的情形下,自願退休是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規定呦。
也就是說,一般沒遇上配合辦理精簡的人員,就依照第17條規定;配合辦理精簡人員,在任職年資和退休年齡都給予優惠(年資少一點、年齡小一點就可以辦自願退休),才是依照第18條規定。
第17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 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 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 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 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 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 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第 18 條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個人記憶:
自願退休60歲,硬撐也只能再工作5年(屆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