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有關選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敘述,何者為非?
(A)董事之選任為股東會之職權
(B)於公司設立之初,尚無所謂之股東會,所以於發起設立之場合,董事應由發起人選任;於募集設立之場合,董事應由創立會選任
(C)股東不得選舉自己為董事,但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選舉權
(D)選任方法應採累積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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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1), C(137), D(17), E(0) #788233
統計: A(8), B(21), C(137), D(17), E(0) #788233
詳解 (共 4 筆)
#1189406
公司法第198條,已修法強制董監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排除「全額連記法」造成大股東擁有相對多數股權就全拿席次的不公平狀況,保障少數股東參與經營權的權益。(例子:國巨併大毅)
現行公司法第198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建議將答案由C、D 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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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7234
第 178 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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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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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一百七十八條(利益迴避)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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