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公證處)
(僅地方;地分準用)
地方法院設公證處;置公證人及佐理員;公證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公證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公證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1 下列那一機關設有公證處? (A)最高法院(B)大法官(C)地方法院檢察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