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時,下列何者非屬於起訴狀內應表明之事項? (A)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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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4)
第 244 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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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李奕蓁Maggie Li_ 大二下 (2023/03/23)
1.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3.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4.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5.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