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最大善意原則)契約
係因通常要被保險人不希望事故發生,而保險事故發生始有保險給付,當保險事故發生了,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依契約規定,將抽象之承擔風險,轉變為實際的價金給付
保險價額之訂定一般係依事故發生之機率、及所受損害之價額而訂定保費,且保險金之給付,目的係在填補其所受損失,並不會使當事人獲有額外之利益。
當保險事故發生機率有了變化,使事故發生之風險變高或變低,應依保險法第64條履行通知之義務,適時告知保險公司,使其能正確評估保險之價額,以達對價衡平之目的。
11 保險法第 64 條據實說明義務的立法意旨,是保險最大誠信原則與下列何者的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