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我國公務員因偶發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得受贈之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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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高考18名】擂茶阿寶 大三上 (2020/04/01)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四點: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但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長官的獎勵、救助與慰問; 2.符合公務禮儀的餽贈; 3.受贈之物市價,總額不超過新台幣五百元;又以機關多數公務人員為共同餽贈,其總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升任遷調、退休或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重大傷病或死亡時,符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