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

11 公務員甲因案被移送懲戒,懲戒法庭認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該公務員 不服該停職通知,得否請求救濟?
(A)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可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C)可向懲戒法庭申請再審議
(D)不得單獨就停職部分聲明不服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賴孟辰 高一上 (2014/11/18)
※停職的態樣與續行救濟的可能  (參考林清老師 行政法筆記)1.當然停職(公懲法第3條)─受司法程序或執行,事實上無法執行職務,因法律直接規定其效果,無須做成行政處分,自無爭訟可能2.先行停職(公懲法第4條第1項)─公懲會通知該管長官停止職務,為司法程序中依職權所為之暫時性處分,不得單獨就停職部分提復審及行政爭訟3.先行停職(公懲法第4條第2項)─主管長官對被懲戒人先行停職,應適用程序行為特別理論,受處分人得單獨對停職決定提起行政爭訟4.其他法律之停職(丁等免職、地制法78條主管長官對民選首長之停職)─涉及身分的改變,影響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應許其提起行政爭訟=======================補充實務見解─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0三六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7F
若菲 國三下 (2021/07/15)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公布,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一、 依據司法院109年6月15日院台廳行二字第1090017593號令辦理。

二、 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 有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懲戒法庭」、「院長」、「法官」(各條文內容配合修正)。

(二) 明定先行停止職務生效期間,並就停止職務之裁定得提起抗告救濟(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為避免公務員藉由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以規避懲戒責任 ,爰就禁止公務員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之時點予以修正(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 明定懲戒法庭對公務員為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時,可諭知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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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F
塔塔加的星雲(有一起讀書的 研一下 (2022/04/11)
是否類似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74條的規定??
而進入懲戒程序後,其所謂懲戒法院通知停職並未是最終判決,只是類似行政程序中行為。
如果以這樣判斷哪有會有問題??
29F
好運貓貓 大四上 (2023/11/27)

公懲法有修法
第 5 條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1.懲戒法院命停職->司法程序中之暫行性程序措施,得抗告
2.長官命停職->屬於行政行為,得單獨對停職提起救濟(復審、行訴)

【已刪除】11 公務員甲因案被移送懲戒,懲戒法庭認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