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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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條
1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金。
2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 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1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時段,某投票所外 30 公尺內有人大聲喧嘩,影響投票進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