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通知書(如附件四)應由警察分局長以上機關主官簽名,並應確實送達被採樣人;受強制採樣之人如已自行到場者,仍應製作通知書當場交付。
刑事鑑識手冊第65點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強制採樣程序如下:(一)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 1.被採樣人身分。 2.被採樣人在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中無資料。 3.少年被告之採樣,司法警察機關應於接獲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裁定書後,通知少年被告接受採樣。(二)司法警察機關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五條實施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前,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三)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通知書(如附件四)應由警察分局長(B)以上機關主官簽名,並送達被採樣人;受強制採樣之人已自行到場者,仍應製作通知書當場交付。(四)通知書經合法送達,被採樣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
刑事鑑識手冊第65點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強制採樣程序如下:(一)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 1.被採樣人身分。 2.被採樣人在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中無資料。 3.少年被告之採樣,司法警察機關應於接獲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裁定書後,通知少年被告接受採樣。(二)司法警察機關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五條實施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前,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三)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通知書(如附件四)應由警察分局長(B)以上機關主官簽名,並送達被採樣人;受強制採樣之人已自行到場者,仍應製作通知書當場交付。(四)通知書經合法送達,被採樣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依照執行犯罪嫌疑人拘提作業程序,於拘提到案後執行採樣程序。(五)執行採樣時應優先採取唾液樣本,其次為血液樣本,再其次為毛髮樣本。(A)唾液及毛髮樣本得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採取,血液樣本應由醫事人員採取。(六)執行採樣完畢後,執行採樣機關應製作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如附件五)發給被採樣人。(C)(七)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 DNA)樣本採取方式如下: 1.唾液採樣卡套組:採樣前先請被採樣人以清水漱口,滌除其口中之殘屑物,取套組中採取棒,先置於被採樣人舌下含溼後,再刮擦口腔二側黏膜細胞,取出採取棒,將其上唾液轉壓印至唾液採樣卡,待乾燥後置入套組中之保存袋保存。 2.唾液棉棒:採樣前先請被採樣人以清水漱口,滌除其口中之殘屑物。再以棉棒擦拭被採樣人口腔二側黏膜細胞,須採樣三枝棉棒,待棉棒陰乾後置於同一紙袋保存。 3.血液:由醫事人員對被採樣人進行抽血,應低溫冷藏存放。(D) 4.毛髮:採取被採樣人有毛囊細胞或組織之頭髮五根至七根,先以紙張包裝後,再置入紙袋中保存。(八)執行採樣完畢後,執行採樣人員應於 DNA 樣本外包裝封口處封緘,並註明封緘日期,騎縫處應由執行採樣人員簽章;DNA 樣本之保管及運送應有相關紀錄。(九)司法警察機關應於採樣後十五日內,將 DNA 樣本連同採樣通知書影本送交刑事警察局。於所涉案件移送時,應將移送書影本送交刑事局。送交少年被告 DNA 樣本,應將法院裁定書影本送交刑事局。(十)司法警察機關應於移送書之 DNA 採樣欄位內註明犯罪嫌疑人有無執行採樣等情形。(十一)被採樣人所涉案件有證物需鑑定比對時,宜將 DNA 樣本連同證物一併送鑑,或所涉案件證物已送鑑定,補送樣本時應告知證物相關資訊,以利比對。
11 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強制採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採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