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我國「彈劾權」的設計,與三權分立的國家略有不同。關於我國彈劾權的行使,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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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壓咧壓咧 (2023/06/10)
A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第二項 第三款 B、C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第十項 C、D 監察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2 條 |
9F 吃不了讀書的苦,就得吃生活 大三上 (2024/01/17)
我國彈劾權的行使
(A) 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院長提出彈劾案
》「行政院院長」改「正副總統」。
(B) 立法院可調查且彈劾違法的公務人員
》「立法院」改「監察院」。
(C) 監察院可對違法失職的總統或副總統進行彈劾
》須經立法院及司法院通力合作,全體立委½提議→全體立委⅔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憲法法庭判決。
(D) 監察院可彈劾縣、市首長並移送司法懲戒
補.受監察院彈劾對象——— ①中央、地方公務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 ②監察院人員:監察院對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 ③軍人: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④中央公務人員:包括立法院之其他人員與國民大會職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 例外.不受監察院彈劾之對象——— ①立法委員,非屬中央公務員,不屬監察權行使對象 ②省縣議會議員,屬民代,非監察權行使對象 ③總統、副總統:立法院對正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立法院及司法院通力合作, 全體立委½提議→全體立委⅔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憲法法庭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