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認定期多久?
(A)三日
(B)七日
(C)十日
(D)十四日


答案:D
難度: 簡單
2F
吳育銓 小二上 (2014/12/28)
給付標準、期限為何一、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每月發給1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第2個月起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二、給付期限: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為限。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
查看完整內容
3F
宥節 國一上 (2016/04/29)
有關領取失業給付者辦理失業再認定時,逾期補正求職紀錄之後續處理方式。 (1)就業保險法第30條規定:「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7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2)若領取失業給付者,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未依規定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且未於規定之補正期間(7日)內補正,卻於第8日(或以後)方提供者,應視為重新申請失業給付,應有14日之等待期。
4F
HST820188 小一上 (2019/07/16)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2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
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
發失業給付。

11 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認定期多久? (A)三日(B)七日(C)十日(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