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藥師受理處方時,若處方有可疑之處,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之規定,明..-阿摩線上測驗
祝福大家心願得償uvu 大一上 (2023/05/09): 藥師法 第 16 條 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 罰則 藥師法第22條: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第 22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證書。 藥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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