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A 以其所有 2 層樓之甲屋為 B 設定抵押權,以下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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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15)
862 條 877 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
9F maryy.liu 小一上 (2023/09/05)
862-1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862 1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2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3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併付拍賣)。
(C) A 於設定抵押權之前利用甲屋之屋頂平台另行增建一層樓(具獨立性之部分),以供其兒子一家五口使用,非屬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不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併付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