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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A 公司為有限公司,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B 公司則由乙、丙、丁 三人各出資 300 萬元設立,並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其目的為販售假發票,以牟取利益。若董 事甲為謀逃漏 A 公司之應納稅捐,於民國(下同)90 年 1 月 10 日以 10 萬元之對價向 B 公司購買面 額 200 萬元之假發票,其後遭稅捐稽徵機關於 97 年 5 月 1 日查核發現,並於 99 年 6 月 l 日對於 A 公司及甲起訴請求賠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稅捐稽徵機關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構成法人侵權行為,請 求權時效為 15 年
(B)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雖構成法人侵權行 為,但請求權時效為自知有損害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稅捐稽徵機關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應負法定之特別責任, 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且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D)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逃 漏稅款,係屬公權受侵害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小魚 (2018/06/26)
通說認為公司法第23條第2.....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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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zzzxcv (2018/06/29)

63台上2:私權受損害方為責任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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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3/05)

(A)(B)(C)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構成公權授侵害核課期間為 7 年

    (參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 
(D)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逃 漏稅款,係屬公權受侵害: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違反屬侵害私權 


4F
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高二下 (2022/07/30)
62 年台上字第 2 號
民法第二十八條所謂法人對於董事或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 ,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係專以保護私權為目的。換言之,權利 之為侵權行為之客體者,為一切之私權,政府向人民徵稅,乃本於行政權 之作用,屬於公權範圍,納稅義務人縱有違反稅法逃漏稅款,致政府受有 損害,自亦不成立民法上之侵權行為,無由本於侵權行為規定,對之有所 請求。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所謂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 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對他人應與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云云,仍以違反法 令致他人私權受有損害,為責任發生要件,若公權受有損害,則不得以此 為請求賠償之依據。

11 A 公司為有限公司,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