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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1.下列何者屬於留置送達之要件?
(A)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送達
(B)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C)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將其中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
(D)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而對其法定代理人送達,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該法定代理人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rockywen1985 大一上 (2015/11/20)
付郵寄送-由郵政機關執行送達任務,簽收為憑補充送達-人不在,得將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寄存送.....看完整詳解
19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0/12/19)

(A)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送達 --> 留置送達

(B)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 寄存送達 

(C)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將其中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 --> 寄存送達

(D)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而對其法定代理人送達,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該法定代理人 --> 補充送達

20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11/18)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補充
行政訴訟法 第 72 條 (補充送達)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
前條所定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前項之同居人或受雇人。
如同居人、受雇人、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 74 條 (留置送達)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21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2/10/11)
(A)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送達→留置送達
(B)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寄存送達
(C)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將其中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寄存送達
(D)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而對其法定代理人送達,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該法定代理人→補充送達(間接送達)

11.下列何者屬於留置送達之要件? (A)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