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由某一類別的公務人員,改擔任其他類別的公務人員。
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貢獻能力服務公眾之權利(本院釋字第 546 號解釋參照)。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之保護(本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參照)。人民擔任公職後,服勤務為其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之核心內容,包括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等攸關公務人員權益之事項,自應受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之保障。
PS. 不含年終獎金、轉任權
11.下列何者非屬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 (A)晉敘陞遷權 (B)俸給權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