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相關事項之訂定機關)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新增業務之許可】、【郵局之增設、遷移、裁撤】、【財務報表之揭露】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不是運用】====~負新郵財,監~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 「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B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範洗錢資恐防制事項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以下簡稱儲匯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
持續有效執行,以促進公司健全發展,維護金融安定。
中華郵政公司應規劃整體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並擬定經營計畫、風
險管理程序及執行基準。
11.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