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台灣省承下列何者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A)立法院
(B)行政院
(C)內政部
(D)台灣省諮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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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2894), C(66), D(280), E(0) #132138
統計: A(93), B(2894), C(66), D(280), E(0) #132138
詳解 (共 3 筆)
#276586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省縣自治)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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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55
、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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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54
地方制度法 § 8 亦有載明,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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