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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占有人物上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 6 個月
(B) 1 年
(C) 3 年
(D) 5 年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Gracec 高三下 (2014/04/29)
第 962條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 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看完整詳解
3F
97141346 國二下 (2015/09/23)
占有不像一般物上返還多為6個月,也不能像767般強大(原為15年,後#164認為無消滅時效),故只有1年。
第963條(占有人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F
97141346 國二下 (2015/12/02)
六個月的請求權時效在物權只有遺失物報酬請求權。剩下的多規定在債各(物之瑕疵擔保的解約或減價權、贈與人之繼承人對贈與之撤銷權、使用借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5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7)

11.11.占有人物上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 6 個月

半年  除斥期間1年


第962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1﹞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第963條(占有人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1﹞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963條之1(共同占有人之自力救濟及物上請求權)


﹝1﹞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2﹞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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