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占有人物上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多久不行使而消滅?(A) 6 個月
半年 除斥期間1年
﹝1﹞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1﹞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2﹞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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