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同一案件分別經臺北地方法院與桃園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後,發現一案二判。其中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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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Wei 上岸繼續考 高三上 (2016/05/11)
(三)競合管轄:如上所述,本法故本法採繫屬先後為管轄權決定之原則。同一案件如已繫屬他法院,則後一法院即應不受理之。惟大法官會議就此問題先後做出了第47和第168號解釋,以下先臚列二解釋全文,再予細說。.................................( 請參考 作者網站 論訴 )...........................................( 我看的是 別本書的 圖表@@" )結論:原則上以先繫屬法院為準,只有在一種情形下,先繫屬法院才不得為裁判:先繫屬之法院判決時,「後繫屬之法院已判決確定」。如是,則為考量判決的安定性,先繫屬法院 不得裁判,如為裁判,其裁判違法,縱已確定,仍應依非常上訴加以救濟。{ 參考網站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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