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11.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