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罰鍰新臺幣
(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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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85), D(1), E(0) #232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