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直轄市議會召集臨時會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A)中央主管機關之請求(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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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峰群 國一下 (2010/07/13)
憲法第 69 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第 34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二、縣 (市) 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三、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要求,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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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呂詠新 高三下 (2019/06/14)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n,得應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n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n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不得超n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n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n,得召集臨時會:n一、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請求。n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n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n前項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n會在內,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 (n市) 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 (鎮、市) 民n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n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