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伯馬斯法治觀念核心並不在 「依法行政」的傳統法治行政觀,而是「溝通權力」的公共性治理,其要旨在於溝通自由的本質上,參與者都能公開的運用或進出,「在輿論形成、制度化選舉,以及立法決定之間的溝通流動,意味著保證其影響力以及溝通權力是可以透過立法轉譯成行 政權力」(Habermas, 1996: 299)。哈伯馬斯認為法治承接著更多的實質功能(例如公平的法律與正義的判決),期透過公共領域的開放性,理性的論辯程序,賦予各種規範內容與效力的公開檢驗,以取得更具正當性的道德共識。https://www.ea.sinica.edu.tw/file/File/2010%20%E5%AF%A9%E8%AD%B0%E6%B0%91%E4%B8%BB%E8%88%87%E6%B3%95%E6%B2%BB%E5%9C%8B%E7%90%86%E6%83%B3%20(%E6%BA%9D%E9%80%9A%E3%80%81%E6%89%B9%E5%88%A4%E5%92%8C%E5%AF%A6%E8%B8%90).pdf
11. 哈伯瑪斯 (J. Habermas) 的「溝通行動」對於教育行政領導具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