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5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112.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勞工,有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情事,應處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