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甲未獲乙之授權,竟擅自以乙之代理人名義,將乙之房屋所有權移轉於惡意之丙,其法律效果為何?
(A)丙當然取得房屋之所有權
(B)乙承認時,丙始取得房屋所有權
(C)乙得撤銷甲之無權代理行為
(D)甲之無權代理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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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844), C(352), D(371), E(0) #1545787
統計: A(58), B(844), C(352), D(371), E(0) #1545787
詳解 (共 7 筆)
#2273243
民法170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所以記得未生效 自然也不用撤銷了
民法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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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代理權人(甲),以他人(乙)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甲)對於善意之相對人(丙),負損害賠償之責。 |
轉自阿摩網料
~精修 :「無權代理」V.S.「無權處分」:
1.「無權代理」 乙用甲(他人)之名義,將甲之車賣給丙,這時「買賣契約」是存在於<甲丙>之間。而「契約」(債權行為)必須<甲>同意,才能夠生效;至於,「物權行為」亦同喔 ! 所以,「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均「未定」。
2. 但是,若是「無權處分」就不一樣喽 ! 乙用「自己名義」將甲的車子賣給丙,其「買賣契約」則是存在於<乙丙>之間。所以,「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是「有效的」;但是「物權行為」則屬「效力未定」,尚還需要甲同意才行。
3. 結論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區別關鍵在於:
二者「物權」效力均是「未定」。
(1)如果是「無權代理」→ 「債權」效力「未定」;
(2)如果是「無權處分」→「債權」效力「有效」。
總結 無權處分--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無權代理--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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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60
無權代理:債權&物權都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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