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在學理..-阿摩線上測驗
1F 原子力量 大二下 (2018/04/11)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亦即 何種行為,對之科以相對的刑罰,而先在法律上予以規定, 即為罪刑法定主義。 就此所延伸的四個內涵說明如下: 1 禁止溯及既往: 刑法之效力若能溯及施行前,則將使得人人恐慌, 民將無所措其手足,與罪行法定主義保護人權之功能大相違背。 故禁止溯及既往。 2 禁止類推適用: 所謂類推,亦即某事實在法律規範上,並無適當之法律予以涵攝適用, 故比附援引其他法條。 而刑法若是大肆類推適用,將大大迫害人民權利。 故禁止類推適用。 3 禁止適用習慣法: 最刑法定主義,需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 亦即需透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僅適用成文法,禁止適用習慣法。 4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科刑的種類與範圍均需訂有明文。 禁止因個人喜好擅斷,故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