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依據該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之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www.edu.tw/pages/detail.aspx?Node=3141&Page=10202&Index=9&WID=3ee9c9ee-f44e-44f0-A431-c300341d9f77
1137.行為人利用電腦網路散布電腦病毒程式,致數人之電腦檔案因而受損,應依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