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有關藥師執業之規定,下述何者錯誤? (A)須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過了!!!!!!! 高一下 (2018/07/16)
【重要公告】 一、依據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C號(函)公告,104年12月30日起藥師納入「醫事 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原訂每六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150點 下修為120點;「歇業」重新執登需檢附學分,從一個月上修為滿2年; 更新執照申請期間上修為6個月內。 【衛生福利部 令】 民國105年3月8日-衛部醫字第1051660916號廢止「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二、民國106年1月1日起六年換照積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感染管制課程至少一堂。 (2)性別議程課程至少一堂。 (3)專業品質或倫理或相關法規,以上(1)~(3)三項合計至少12點, 至多24點。(佔10~20%) (4)專業課程至少96點,至多108點。(佔80~90%) ※面授課程50分鐘為1積點。面授不限制積點,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藥學雜誌這二項最高可各占60積點(超過60點,以60點計)。 | ||||||||
3F
| ||||||||
4F neko 高三下 (2021/08/05)
第 二 章 執業登記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