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概念其他考點: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27-1條: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停止供應罕見疾病藥物,或未於停止日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 白話文記憶 ] 沒有在停止前六個月通知中央,可處罰鍰、廢止該藥物許可證。
48.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之所有人,擬停止製造或輸入該罕見藥物,應如何辦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