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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17 (※) 下列何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①公有耕地承租權②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權③生前出售,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之土地④他人利用被繼承人名義投資 之股票。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③④。[遺1]


答案:D
難度: 適中
1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1/12/07)
1.公有耕地承租權毋須課徵遺產稅(74年9月4日台財稅第21552號函)。 
2.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權不課徵遺產稅(73年9月13日台財稅第59466號函)。 
3.生前出售,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之土地,因死亡時被繼承人仍為土地所有權 人,故應列入課徵遺產稅(遺1)。 
4.他人利用被繼承人名義投資之股票應列入遺產課稅,惟可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6 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9款)規定以死亡前未償之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69年7月15日台財稅第35702號函)。

117 (※) 下列何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①公有耕地承租權②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