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為下列何項任務,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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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ayuki感謝阿摩與 大二下 (2017/05/06)
原本題目:16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為下列何項任務,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A) 外事案件處理 (B)交通整理 (C)防止危害或犯罪(D)執行搜索與扣押代號:50140-50640 50840-51040 51240 51440-51540頁次:4-4修改成為16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為下列何項任務,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A)外事案件處理 (B)交通整理 (C).....看完整詳解 |
2F resourcefuler 國三上 (2020/10/19)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1項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
3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0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警察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名譽,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