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72 條
(A)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B)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名 稱: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 33 條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應(C)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
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
(D)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A、B)戶籍法 第 72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C)戶籍法 第 73 條
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
(D)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應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12 下列何者非教育程度查記之明文規定? (A)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