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訣:知2不知5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2 人民因公務員違法執行公權力而提起國家賠償之請求者,應至遲在知有損害後多久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