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之議決,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發現確實之新..-阿摩線上測驗
1F Tang 小三下 (2015/12/18)
第65條 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為理由者,自原判決 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為理由者,自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送達 受判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為理由者,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三十日內。 四、依前條第一項第九款為理由者,自解釋公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前條第一項第 四款至第九款情形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對於再審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 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 |
2F alice yu 小六下 (2022/02/25)
第 86 條 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八款為理由者,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為理由者,自相關之裁判或處分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為理由者,自發現新證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四、依前條第一項第九款為理由者,自解釋公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情形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對於再審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