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依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夫妻應在何種場所履行同居義務?
(A)在嫁娶婚時,應由夫指定之場所
(B)在招贅婚時,應由妻指定之場所
(C)依法律規定,非在夫妻婚姻住所履行同居義務不可
(D)依司法院釋字第 452 號解釋,由具體個案情形,決定其場所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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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想事成 高二下 (2013/07/22)
民法並未強制規定自然人應設定住所,且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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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阿摩超人 小三上 (2022/01/12)
第一千零二條
  (0191203 制定)
    條文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0740524 修正)
    條文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
    理由  為尊重夫妻間設定住所之意願,增設但書,規定在嫁娶婚夫妻得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在招贅婚夫妻得約定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以期達成婚姻幸福之目的。
  (0870528 修正)
    條文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理由  一、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不合男女平等之原則,爰修正為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定之。
  二、夫妻之住所為夫妻生活之重心,對訴訟之管轄及離婚惡意遺棄要件之認定具有相當之影響,在夫妻就住所之決定無法協議時,有由法院介入決定之必要。
  三、廢招贅婚制度。
5F
阿摩超人 小三上 (2022/01/12)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5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0 卷 5 期 22-30 頁
大法官關於人權保障、男女平權之重要解釋 12 則(民國96年9月版)第 22-23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99年5月版)第 142-155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219 號 11-22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7-8 頁
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 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 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 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 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 則尚有未符,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6F
笑逐 高二下 (2023/07/27)
關於夫妻同居之地點,憲法釋字第452號解釋理由書認為不以住所為限,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協議。

12 依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夫妻應在何種場所履行同居義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