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得對區內建築物之造形、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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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dison Lin 高三下 (2021/06/06)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 4 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 設置,其實施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建築、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主管 機關劃定公告後,依相關法令落實於該管土地使用計畫中辦理。 |
3F 飄戸 高二下 (2023/03/11)
觀光地區定義 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發展觀光條例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定區;並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 依其他法律或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或遊樂區,其所設有關觀光之經營機構,均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 國家風景區列表 北臺灣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註 1] 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 中臺灣 參山國家風景區(獅頭山、梨山、八卦山) 日月潭國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