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公務員懲戒法第65條所規定再審議之期間限制為幾日? (A)十日 (B)十..-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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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小嫩嫩 國三下 (2016/12/19)
已修正至 第 65 條 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為理由者,自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為理由者,自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送達受判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為理由者,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三十日內。 四、依前條第一項第九款為理由者,自解釋公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情形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對於再審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 建議將題目【公務員懲戒法第34條所規定再審議之期間限制為幾日? 】 修正為【公務員懲戒法第65條所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期間限制為幾日? 】 |
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6/12/29)
原本題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