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刑事案件扣押證物應隨案移送檢察官處理,但如經被害人請求,得視情節報經檢察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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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Huang Xiang 大一下 (2020/06/26)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108年最新版記載:扣押物應隨案移送檢察官處理,如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命所
有人或其他適當人員保管,並應將保管單隨案移送。
有關扣押物移送及暫保管處理原則如下:
(四)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於簽報機關主官或主管
批准,並報經檢察官核可後,始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將扣押物暫行發還請求人保管,並應注意下列情形:
1.經查確係請求人所有或持有者。
2.無他人主張權利者。
3.扣押物與請求人說明之品名、規格及特徵等相符,並指認確定者。
4.請求人應填具扣押物認領保管單,詳記扣押物品名、規格、數量 及特徵等一式二份,正本隨案附送檢察官,副本存卷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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