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住宅火災保險承保因竊盜所致損失之理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直接或間接因竊盜所致建
築物或置於其內之動產損失 ②每一事故賠償金額以新臺幣 15 萬元為限 ③每一事故自負額新
臺幣 1 萬元 ④保險期間累積賠償限額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
(A)①③
(B)①④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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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60), C(191), D(31), E(0) #2341161
統計: A(50), B(60), C(191), D(31), E(0) #2341161
詳解 (共 4 筆)
#4472079
住火條款34
①直接或間接因竊盜所致建 築物或置於其內之動產損失
②每一事故賠償金額以新臺幣 15 萬元為限
③每一事故自負額新臺幣 1 萬元5000元
④保險期間累積賠償限額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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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7829
竊盜之理賠
本公司對承保之建築物內動產於保險期間內直接因竊盜
所致之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如本保
險契約所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竊盜事故而受有損失,本公
司亦負賠償責任。
竊盜之理賠除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約定外,每一
次竊盜事故賠償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保險期間內
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依本條第一項約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對
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金額,須先行負擔新臺幣五千元,本公
司僅就應賠償金額超過部分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
同居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損失。
三、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
之竊盜損失。
四、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
由於竊盜所致者。
因竊盜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
任,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優先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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