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法條並無明文定義名詞)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刑法第339條第2項 詐欺得利(法條並無明文定義名詞)構成要件: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差異:前者限於現有財物和交付行為。後者是透過交付間接得利而非在受取時點取得利益。
12 甲在大型賣場內,趁人不注意之機會,將已裝箱封妥每箱標價新臺幣(下同)50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