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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甲在大型賣場內,趁人不注意之機會,將已裝箱封妥每箱標價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盒裝義美餅乾 全部自箱內取出置於一旁,換裝高達 5 千元價值之洋菸後,仍將裝箱外表封妥回復原狀,搬至賣場 出口收銀處結帳。收銀人員見裝箱封口完好無缺,不知其中有異,仍依裝箱標價結帳而向甲收取 500 元後,將該箱物品交付甲取走,依實務見解,甲所犯何罪?
(A)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
(B)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C)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D)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詐欺得利罪


答案:C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Sunny Su 高三下 (2019/06/05)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用欺罔手法,使收銀人員陷於錯誤,未經開箱查驗,將裝箱之高價洋菸誤認係低價之義美餅干,而以義美餅干裝箱標價計價,使甲詐取洋菸得逞,自係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至於甲支付義美餅干低價品之價額,無非係欺罔之手法,不影響詐欺取財罪之成立。學說見解詐欺罪屬於一種財產自損之犯罪,與其他財產犯罪之區隔在於被騙人自己為財產處分而造成財產損害之後果,且此處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國一上 (2020/07/06)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法條並無明文定義名詞)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刑法第339條第2項  詐欺得利(法條並無明文定義名詞)構成要件: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差異:前者限於現有財物和交付行為。後者是透過交付間接得利而非在受取時點取得利益。

8F
Ruby 高三下 (2021/10/12)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605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以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要件,例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之類。
若詐得現實之財物, 即與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有別,應屬同條第1 項之範圍。

12 甲在大型賣場內,趁人不注意之機會,將已裝箱封妥每箱標價新臺幣(下同)50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