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下列何種期間時,得聲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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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Auko Re 大二下 (2021/07/06)
裁定期間: 為法律就此類事項並無明文規定一定之期間,而此類事項之期間由法院或審判長以裁定該期間支長短,並對之有裁量權,如補正能力或代理權欠缺之期間屬於此類裁定期間。 而當事人縱然逾越此類期間仍未為應為之訴訟行為,並不當然不得補正,仍可於為裁定駁回前為補正(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169號判例)。 不變期間: 法律規定應為某種行為的一定期間。 ... 例如: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241條),該2個月及20日均為不變期間。 行為期間: 法律規定應於一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期間。 職務期間: 又稱訓示期間,此期間為「法院職員」應遵守的期間,如果法院職員職務上所為某種行為不遵守此類期間,在訴訟法上並不生任何影響,僅行政考績受到影響而已。例如:宣示判決期間(民事訴訟法第223條)、判決原本交付期間(民事訴訟法第228條)、判決正本送達期間(民事訴訟法第22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