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條
本法施行前
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3年,且
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
但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12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自民國97年以後每年應完成多少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