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59 條 (上訴之撤回)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 (附帶上訴之效力)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CH4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之規定得在第二審訴訟繫屬中,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A)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B)若不許當事人提出,顯失公平者 (D)對於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12 關於撤回上訴,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人在終局判決以前,原則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