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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關於訴訟之參加人的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A)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B)參加人之行為與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C)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D)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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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 Lun Huang 國二上 (2012/04/04)
D)第63條(本訴訟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Joy Liu 高一下 (2014/05/23)
第63條(本訴訟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3/03)
(A)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O)
(B)參加人之行為與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O)
(C)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O)
(D)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X;原則上不得主張)

民事訴訟法 第 61 條 (參加人之權限)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 (訴訟參加之要件)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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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03)

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訴訟參加

何謂輔助參加?
參加人一方面不具當事人地位,依附於被參加人上,協助其取得勝訴判決,而具從屬性; 另一方面,輔助參加人基於自己意思加入訴訟程序,藉由協助被參加人取得勝訴判決以間接保護自己,職是,亦具有一定之獨立性。


訴訟之參加人的敘述? 

(C)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第58條(訴訟參加之要件)
﹝2﹞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B)參加人行為 vs 當事人行為 牴觸者,不生效力 

(A)參加人得按參加時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第58條(訴訟參加之要件)
﹝3﹞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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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關於訴訟之參加人的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A)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