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80/12/23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
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如非利用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應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六款之規定,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四規定,亦不得扣除。
12 非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的個人在網路上拍賣自用汽車,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如何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