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法律規定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何者之限制目的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A)不動產估價師設立之事務所,僅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B)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C)以婚姻媒合為職業者,對於媒合跨國婚姻,不得主動要求報酬
(D)有特定犯罪紀錄者,不得駕駛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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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1524), C(264), D(1699), E(0) #3164023

詳解 (共 8 筆)

#5973573

J649理由書(節錄)

  又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第五八四號、第六一二號、第六三四號與第六三七號解釋在案。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後天),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先天),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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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系爭規定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該規定旨在保障視障者之就業機會,徵諸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後段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之意旨,自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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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473
(A) 不動產估價師設立之事務所,僅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沒有違憲,無須探討必要性原則之關聯性
(B) 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憲,必要性原則之實質關聯(中度審查標準)
(C) 以婚姻媒合為職業者,對於媒合跨國婚姻,不得主動要求報酬→沒有違憲,無須探討必要性原則之關聯性
(D) 有特定犯罪紀錄者,不得駕駛計程車→沒有違憲,無須探討必要性原則之關聯性
美國法學派之審查標準
合理審查標準(合理關聯)→經濟、社會地位
中度審查標準(實質關聯)→性別或非婚生子女
嚴格審查標準(必要關聯)→種族或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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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158
B立法者乃衡酌視障者以按摩業為生由來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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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7590
看不懂題目,只看得懂答案
也可以說 題目跟答案壓根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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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0320
D選項J584未強調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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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584
大法官解釋649號(A) 不動產估價師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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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808
下列法律規定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何者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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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227

解釋說明: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大法官針對「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的規定,認為該限制已對一般人選擇職業的自由造成重大干預,因此:

必須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為目的,且符合比例原則,始得為之。

各選項解析:

(A) 不動產估價師設立之事務所,僅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
這類屬於職業活動方式的形式或空間管理規範,限制程度較輕,只需一般公共利益目的(如行政管理便利、確保品質)即可。

(B) 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
這是對「誰可以從事某職業」的實質限制,完全排除非特定身分者進入該職業領域。限制程度極高,需「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才能正當化。

(C) 以婚姻媒合為職業者,對於媒合跨國婚姻,不得主動要求報酬 ❌
此為對職業活動中部分行為(收費方式)的規範,屬較輕限制,基於防詐、保護弱勢移民等公共利益即可。

(D) 有特定犯罪紀錄者,不得駕駛計程車 ❌
這是基於公共安全、乘客保護等考量的資格限制,雖限制較重,但大法官一貫認為**仍屬重要公共利益目的即可,不必達「特別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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