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保存年限不得少於:
(A)三年
(B)五年
(C)六年
(D)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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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4), C(9), D(246), E(0) #1203083
統計: A(5), B(34), C(9), D(246), E(0) #1203083
詳解 (共 3 筆)
#4277447
社會工作師法
第16條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
構)、團體、事務所保存。
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口訣:把紀錄保存起(7)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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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相關時間題
第18條 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
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
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聯想:你要接受繼續教育,吸收新的專業知識,你才會溜(666~)
第21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
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
照,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
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口訣:我(5)自己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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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507
社會工作師法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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